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明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有关事项的
通知
各县(市)国动办、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州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4号 2024年9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 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的通知》(国人防建〔2024〕3 号)和《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5〕356号)等法规文件和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按相关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二、检验检测机构与所检验检测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安装企业不得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三、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严格依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的通知》(国人防建〔2024〕3 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5〕356号)及相关规范进行选用。
四、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全数检验,并出具《人防设备出厂检测报告》(附件1)。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验,并出具《人防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附件2)和《人防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附件3)。
六、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人防工程隐蔽验收检查内容表》(详见附件4)中相关检查(检测)内容对人防工程隐蔽质量进行检查(检测)。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1.人防设备出厂检测报告
2.人防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人防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4.人防工程隐蔽验收检查内容表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1.人防设备出厂检测报告.doc
2.人防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报告.doc
3.人防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doc
4.人防工程隐蔽验收检查内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