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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明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州国动办 时间: 2025年05月27日 【打印】【关闭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明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各县(市)国动办、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4号 2024年9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 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的通知》(国人防建〔2024〕3 号)和《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5〕356号)等法规文件和规范要求,现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进场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进场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登记。

二、对原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附表1、附表3、附表4、附表5-1、附表5-2、附表6、附表7、附表8、附表9做出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附表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明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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