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各类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没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日常工作。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第五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