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费的征收


来源: 州人防办 时间: 2016年10月13日 【打印】【关闭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费的征收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发〔1983〕198号)第五条:“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2001〕211号)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2001﹞211号)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通信、电力等管;(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兴办非经营性利或者公共事业,可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缴纳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这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工程科(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对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1-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2001〕211号)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1.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2001﹞211号)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2-2.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2001﹞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3.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2001﹞211号)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通信、电力等管;(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利用工民防空工程兴办非经营性利或者公共事业,可免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2001﹞211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缴纳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这部门制定。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217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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