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州国动办 时间: 2025年11月17日 【打印】【关闭

2024年1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注重统分结合,厘清预案管理职责

《办法》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和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创新,突出统一领导,明确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抓总预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强调分类指导,明确突发事件应对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二、注重系统谋划,优化预案体系构成

《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应急预案分类,并针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功能保障类应急预案、重要目标保护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乡镇(街道)预案、村(社区)应急预案,大型企业集团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等,分别明确了内容侧重点和编制要求。

三、注重操作实用,细化预案编制要求

《办法》在编制流程中完善了各级各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制修订计划的相关要求,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对编制计划的统筹衔接;在编制前准备工作中,明确了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等相关要求,以推动解决部分预案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等问题。

四、是注重衔接协调,规范审核报批程序

《办法》对应急预案报批材料、审核内容等进行了完善,在流程设计中增加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审核把关环节的内容,推动落实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职责,强化各层级、各部门、各地方预案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重大活动保障预案、跨行政区域联合预案等的审批程序。

五、是注重依法行政,细化备案管理规定

《办法》推动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范印发、备案和公开。明确应急管理部门代本级人民政府受理本级部门应急预案和下一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明确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等通过备案、抄送等形式告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法规、规章备案经验做法,明确应急预案备案材料清单,要求国务院履行应急预案备案职责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备案制度,规范备案管理;同时,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的公开,提出了明确的时限和范围要求。

六、注重实战导向,规范预案演练制度

《办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策划实施、演练评估指导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特别是细化了演练评估的核心内容,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演练进行评估指导,推动解决演练实战性不够强、演练成效不够高等问题。

七、是注重科技赋能,强化预案数据管理

《办法》中根据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变化和应急预案管理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的职责任务,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提出要求,助力实现“科学应急、智慧应急”目标。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