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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18号)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1-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第三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
1-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旨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第四条:“严格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减免政策。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以下民用建筑项目应免收或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三)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五)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除前款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第五条:“各级人防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第六条:“各级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和人防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改变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