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来源: 州人防办 时间: 2021年06月16日 【打印】【关闭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实施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18号 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利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于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第三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

责任主体

工程科(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18号)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1-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第三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

1-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旨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第四条:“严格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减免政策。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以下民用建筑项目应免收或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三)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五)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除前款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第五条:“各级人防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第六条:“各级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和人防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改变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217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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